法官只能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把握,结合案件事实,表达自己真实的审判意志,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人们可以如实地评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做的一切。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侮辱审判人员的情况,而没有侮辱裁判和法院这个机关的情况,但按常情常理,陈书伟是在事实和理由一栏写的操字,表达的显然是对法院和裁判的不满,并没有证据表明是针对审判人员个人的侮辱。
)对于操字案,陈书伟的辩护是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解释,没有侮辱的意思。司法人员个人的名誉、尊严靠的是客观、公正、理性之下建立起来的不怒而威,而不是动则将人抓起来再说。但是,这一条所说的情况是针对于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而言的,既然到了写上诉书的时候,显然庭审已经结束,更不至于会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有人怀疑他的城管身份,也有人说他是打入城管内部的卧底,甚至有人称他是城管队伍中的鲁迅先生。直到今年4月21日上午10:49,这颗定时炸弹才爆炸开来。
他的母亲在一旁坐着,静静地听着我们俩一问一答,但每当老太太准备就我的某一个问题补充回答时,旁边的赵阳立刻近似粗暴地制止母亲的谈论,似乎唯恐这样的交流又会发生过度阐释,再次引起记者的炒作。他的生活也未起大的波澜,七年时间稳稳当当地扛了过去。(刑法第24条2款)如何免除,各案互异,不能一概而论,更不一定都能不经程序不受审理,但依据立法主旨,不必施以强制措施应无疑义。
这是李庄的意思表示,又是他所属事务所的组织决定,是一种郑重的法律行为。只是应计入5%呢,还是95%?其间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该由谁来道声对不起?谁来埋单,从而力挽日趋弱化的公信力?公布这组数据,本意在证明中国律师制度的无效无用,酷打在律师身上。二、到法院提出了一系列杜撰的问题,包括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应当如何评价,允许乐山乐水,更会仁智互见。
因此我想,对诉讼来说,就事论事,一石一鸟岂不甚好?记者:您认为现有证据能不能坐实起诉的罪名?张:李庄案发,一家大报先发了那篇核心调查,明指律师造假,隔日又发了7篇专项报道。指为赶场,情同人格贬损。
至于潜规则之说,不知何所指。权且认定吴证属实(未经质证,不知李庄有无分辨),也只能推断李庄曾有犯意,并无行为,更不可能有损害结果:构不成已经付诸实现的谎称即伪证,扯不上罪。谨对此说点浅见–总起来看,论据、证据都指向谎称刑讯逼供。联系实际,而今出现了复杂情势,一时还不便展开讨论,当下只说说围绕李案报道而生出的一些想法与看法。
对比律师依法会见那么艰难,就能测出此例的分量,特在哪里。律师行业何时有了潜规则,而且还成了司法腐败的支撑点,见不得人。人们不会不注意,上述大报长文即那篇以律师造假门为题的调查报告中曾说:李庄让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她们硬是开创了记者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访在押人员的先例。
还有什么必要得信当晚就来捕人,急如星火,跟着又从快起诉?更何况李庄是否有罪尚在未定之天,谈不上免除。至于证据,除龚某检举外,被告人的辩解是注定不在其内的,有法律规定也不作数。
应加着重说明:这里研究的是犯罪构成,不涉及主体的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工作风格。眼下争议的情况极易查明:一经法医查验,有、无之说自然会有是非之判。
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事务所的决定是否妥帖合理,这里最关重要的是:即使警方前此对李庄的指控统统合法有据,罪名成立,人家决定撤出,不再干了,这正符合中止的刑法规定,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律师与媒体的关系,前曾屡屡表达意见,无非是梦想两军合流,共谋监督大局,此外已无新意。重头文章是一家大报的那篇核心调查,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仿佛是记者的采访结晶。其次是杀杀李庄背景的威风。潜规则也是规则,各方都应施行。我说了观点,可依然觉得这种讨论过于沉重,特别是由一个具体的事件无端地牵扯出与个案无关的事体,远离了主题。
他们,不,我们这个集体,无愧于小草民,无愧于大时代。这是潜规则定义的规定性内涵。
记者:想听听您对媒体在李庄事件中的报道有哪些意见或者建议?张:您出了难题。法庭态度尽人皆知,数不尽的裁判文书都堪作证,不讲也罢。
但愿意斗胆度一次君子之腹。记者:李庄案以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起诉,可否认为此事已尘埃落定?张:只能说是在意料之中。
从现有材料中,他容易给人以轻狂、高傲,有时目中无人、往往不识大体的印象,总之诸多讨嫌。进入 张思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李庄案 。诚然,可以也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更无妨辩论《律师法》是否超前(见上述核心调查)。无论鉴定结论怎样落笔,律师的做法都无可指责。
记者:您认为警方考虑的重点在哪里?张:这不是我可以回答的问题。我担心设如各地今后群起效尤,要不热闹才怪。
唯在不经意中流露了一个令人惊诧的情况:她们的采访成果源于当地官员恩准的特权,实实在在是独家独有。中国官场的运作规律在起着支配作用,只能如是,不然怎么了结?记者:前景如何?张:不想推测。
就中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可是,高额回报是否取之有道,要看是否违规
一审判词则提供了虽不典型但却生动的判例,证明非法不公的程序无助于实现辩护职能,不可能达到实体公正。可是,如无证伪之果,伪证何以成立?从犯罪构成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一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二是公民人身权利。一审不审不问,有违审案理讼常规。对此似乎不必灰心失望。
但这种证据很不稳定,常有争议,证明力不强,错判冤案往往由此而生。专案组办理讼事的成败得失,无须做历史的考察,文革盛行,应知其恶。
而受控律师并不知己知彼。司法问题,偏离了用法律解决的方向,这是案中矛盾发生发展的总根源。
据知跟着还写了书面举报。16个小时的唇枪舌剑、嬉笑怒斥,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互存歧义,对证据的态度颇有区别。